一、依教育部及大陸委員會函,宣導現職軍公教人員不得在中國大陸設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申領中國大陸身分證、定居證及居住證一案。
二、政府重申現職軍公教人員不得申領中國大陸居住證;已申領者,將參照「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0條有關陸籍人士經許可定居後,須於3個月內提出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規定,要求渠等於3個月內提出放棄之證明資料;未提出者,由各機關本於權責進行行政懲處;爾後申領者,亦比照辦理。
三、其餘說明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