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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簡君玶 - 研習活動與政令宣導 | 2025-03-06 | 點閱數: 39

一、依本府114122日府人給字第1140006756號函續辦。

二、旨揭修正內容摘要如下:

(本府業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為「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爰配合修正問答集名稱。

(為利本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健康檢查補助業務,爰就前開補助標準表所稱「每2年」與「輪班」及「連續服務年資」等明定其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