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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簡君玶 - 公告訊息 | 2024-05-16 | 點閱數: 161

一、依據本府11356日府政預字第1130111892號函辦理;相關文號:本府108326日府政預字第1080069116號函。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法定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

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三、邇來本府所屬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採購案件之契約變更議價(或換文)程序時,承攬廠商漏未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機關亦未適時提醒廠商填具「公職人員及

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致生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情事。

四、為避免類此情形再次發生,本府政風處研訂「辦理採購『契約變更』利益衝突迴避自主檢查流程圖」,請參酌納入機關內部控制機制或採取相應預警措施,以有效落實風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