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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簡君玶 - 防疫專區 | 2023-05-04 | 點閱數: 270

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112427日肺中指字第1124100187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2428日總處培字第112302608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各1份。

二、配合自11251日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調整為第四類傳染病,指揮中心同日解編,爰指揮中心11055日肺中指字第1104100085號函、人事總處11056日總處培字第1103001488號函及本府11057日府人考字第1100114867號函均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