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本局 111 年 3 月 14 日桃教小字第 11100218881 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計畫摘錄如下(詳見實施計畫): |
(一) | 徵件對象: |
1、 | 國中組:桃園市各國中學生,每校至多薦派 2 名。 |
2、 | 國小高年級組:桃園市各國小高年級學生,每校至多薦派 2 名。 |
3、 | 國小中年級組:桃園市各國小中年級學生,每校至多薦派 2 名。 |
(二) | 徵件時間: 111 年 8 月 20 日起至同年 9 月 10 日。 |
(三) | 徵件作品主題:以敬師為主題,圖樣不限,可以是畫最尊敬的師長或校景等,搭配一則敬師佳句,書寫於作品紙上。 |
(四) | 作品規範: |
1、 | 作品大小: 6cm×18cm ,橫式直式不限。 |
2、 | 紙質不限,繪畫媒材不限(油畫、壓克力、水彩、色鉛筆、彩色筆、粉彩等都可),但須平面,僅能手繪,不接受電腦繪圖。 |
3、 | 參賽作品須填寫報名表(附件一)浮貼在作品背面,報名表可自行影印。 |
(五) | 收件地點:桃園市內壢國中( 32069 桃園市中壢區復華一街 108 號)訓育組。 |
(六) | 獎勵辦法: |
1、 | 獲獎學生:計有國中組、國小高年級組與國小中年級組等 3 組,各組分別選出 3 名特優、 5 名優等、 10 名佳作,頒發獎盃(或獎狀)與禮券,以資鼓勵。 |
(1) | 特優:核予獎盃一座及禮券 1,200 元整。 |
(2) | 優等:核予獎狀一幀及禮券 800 元整。 |
(3) | 佳作:核予獎狀一幀及禮券 300 元整。 |
2、 | 指導教師: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等規定,獲獎作品之指導老師核敘獎勵如下 : |
(1) | 指導學生獲特優者:核敘嘉獎 2 次。 |
(2) | 指導學生獲優等者:核敘嘉獎 1 次。 |
(3) | 指導學生獲佳作者:核敘獎狀 1 紙。 |
(4) | 參賽作品獲選者之指導老師身分非屬公教人員者,核敘獎狀 1 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