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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簡君玶 - 防疫專區 | 2023-05-09 | 點閱數: 347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252日總處培字第112001518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各1份。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55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289號函、110910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640號函、人事總處110915日總處培字第1100027948號函及本府110915日府人考字第1100237714號函均停止適用。